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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4-02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函〔2026〕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国家药监局统筹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药品分段生产作出明确规定,即将正式施行。为加强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现就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生产许可等相关工作。对申请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按照《条例》规定及《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审核评估相关申请是否符合分段生产要求。对符合要求的,结合品种特点制定针对性监管方案,按照《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手续,并指导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药品上市许可或上市后变更申请。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生产许可等工作。

  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审核委托双方是否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和全部生产场地的统一质量保证体系,原则上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至少一方须具备三年以上同剂型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2项或者第4项所列情形的,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书面审核确认,可扩展至三年以上同剂型生物制品研发或者生产经验。

  三、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上市许可及补充申请技术审评,重点审核工艺衔接合理性与全过程质量可控性。要结合品种特点,细化审评要点,统一审评尺度,确保审评标准科学、程序规范、结论严谨。

  四、跨境分段生产的,相关生产企业在申请增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时,可使用境内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或出具的生产、品种相关证明材料替代不适用的申请材料。

  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4月1日


本期公众号来源:国家药监局

本期公众号编辑:何俊杰

本期公众号审核:刘丽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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